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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林诉被告李龙、李士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林,李龙,李士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639-1号原告王广林。被告李龙。被告李士印。原告王广林诉被告李龙、李士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李龙、李士印银行存款141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乔会芳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郑花路97号1号楼东6单元12号房产一套为原告王广林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乔会芳名下位于金水区郑花路97号1号楼东6单元12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李龙、李士印银行存款141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