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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舒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潞民初字第371号原告舒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潞城市人,住本市,农民。被告申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潞城市人,住本市,农民。原告舒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杜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曹茜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某、被告申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农历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0月30日举行典礼仪式,2008年7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农历8月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申某甲,现在幼儿园大班上学,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仅恋爱一个月就草率地举行了典礼仪式,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在性格、脾气、人生观等方面分歧较大,经常生气争吵。孩子出生后,原告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主动与被告沟通,处处体谅被告,意欲培养夫妻感情。被告不但不理解原告的心思,反而视原告软弱无能。被告身为丈夫和父亲,没有家庭责任感,好恶逸劳。原告曾和被告一起外出打工,谁知被告却中途返回家中,自此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自2012年5月份正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有三年时间了,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的个人财产有: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单缸洗衣机一台、棉被四条、饮水机一台,应由原告带走。共同财产有电脑一台(价值3500元)、三轮车一辆、冰箱一台,请求依法分割。综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判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婚前个人财产各归各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一、鉴于原告长期不在家,不能维持正常的婚姻生活,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原告所述被告好恶逸劳不是事实。被告跟师傅学瓦工14年,靠体力和手艺挣钱,收入全部交原告经管。原告所述被告外出打工后又回来,是因为被告的父亲生病了,并非被告不爱劳动。原告所述原被告分居三年也不是事实。2014年春天原告娘家修缮住宅,被告为了挽回原被告的婚姻,到其娘家修窑洞、表大墙,之后还随原告到重庆打工。二、原告自2010年农历5月端午抛下儿子不管,儿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无固定职业和住所,改变生活环境对儿子成长不利,不能保证儿子正常的生活和上学。为此,请求判决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三、婚后,原被告借给原告的弟弟5000元,借给原告哥哥1000元,借给原告同学2000元。2013年被告在兴县铝厂工资约三万元,也都打入原告卡内。对以上共同债权和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四、原被告典礼时,原告借婚姻索取彩礼42000元,婚后收入由原告掌管,被告独自抚养儿子近五年,造成被告生活困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退还彩礼20000元。通过原被告诉辩及当庭对双方的询问,对以下无争议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0月30日举行典礼仪式,2008年7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农历8月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申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在幼儿园大班上学。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称其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原被告所生男孩申某甲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2、原被告有何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3、原告应否返还被告彩礼,应返还多少。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原告称,原告能给孩子好的条件和好的教育环境,所以原告要求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称其不同意原告的意见。被告有固定的住所,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而且孩子长期随被告生活,已经适应了被告的生活环境,所以被告要求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针对第二个焦点,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原告称原被告典礼时原告娘家陪送的财产有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单缸洗衣机一台、落地饮水机一台、棉被四条,应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应由原告带走。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三轮车一辆、冰箱一台,要求依法分割。被告所述共同债权是存在,但是已经归还了。被告的工资收入已经给了被告本人了。被告称被告不同意将原告娘家陪送的财产判归原告所有,关于原告娘家陪送的四条棉被,原告曾在潞城大酒店打工时带走一条。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仅有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三轮车和冰箱是被告父亲买的。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还有被告答辩中所述的共同债权,既然原告认可债权存在,被告就不要求分割了。2014年被告给原告娘家修缮窑洞的劳务费20000元,要求原告父亲兑现。2013年被告在兴县铝厂工资约30000元给了原告,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原告反驳称劳务费不同意给,女婿给丈母娘劳动,没有要钱的道理。关于被告工资30000元的问题,工资卡是被告自己拿着呢,被告赚的钱都给了被告父亲,不应再由原告返还被告。针对第三个焦点,原被告也均未提供证据。原告称典礼时被告给了40000元彩礼,属于民间习俗中的“大包干”。原被告结婚多年,孩子也已经在幼儿园上大班了,故原告不同意返还被告彩礼。被告称,除给了原告40000元彩礼外,还给了2000元现金用于买首饰,首饰买了没有被告不清楚,但是钱是给了。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典礼时,原告娘家陪送有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单缸洗衣机一台、落地饮水机一台、棉被四条,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家(其中棉被仅三条在被告家)。2013年原被告花3500元购买了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现在被告家。本院认为,我国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婚姻制度。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关于原被告所生男孩申某甲随谁生活的问题,本院认为,申某甲长期随被告生活,且在被告居住的村庄上学,若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故孩子随被告生活为宜。不随孩子生活的原告,应当支付孩子必要的抚养费,被告主张的原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与孩子的实际需要、原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娘家陪送的财产应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由原告带走。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现在被告处,归被告所有,由被告酌情补偿原告。原被告的共同债权,被告放弃分割,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父亲兑现劳务费的主张,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的其他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难以保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原被告所生男孩申某甲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2015年6月至12月的抚养费2100元交被告。自2016年起,原告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全年的抚养费3600元交被告,直至申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的个人财产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单缸洗衣机一台、落地饮水机一台、棉被三条交原告。四、原被告所购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现在被告处,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1500元。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杜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