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郭尧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郭尧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峰。被执行人郭尧烈。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郭尧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85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尧烈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85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