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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燕与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王燕。被告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诉被告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对被告唐伟的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