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燕与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王燕。被告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诉被告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对被告唐伟的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