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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舟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齐松平与张信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松平,张信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舟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齐松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信忠。再审申请人齐松平因与被申请人张信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舟民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松平再审申请称:其受伤后实际误工天数为32天,期间每月工资为3800元,原审判决赔偿金额不足,要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审查后认为,齐松平因与张信忠争抢生意过程中,致齐松平受伤,双方均有过错。齐松平对原判认定其医疗费与挂号费为399.98元、交通费为100元无异议。对于齐松平提出,其实际误工32天,且该期间每月工资为3800元的理由。经查,齐松平向法院提供的病休证明不连贯,并不能证明其实际误工天数为32天,原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病休为十五天,并无不当。齐松平又未能提供事发前每月工资收入为3800元的证明,原判参照2013年度浙江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638元确定误工赔偿费为1200元,亦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齐松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齐松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齐松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岑锦山审 判 员 金 健审 判 员 李珊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孔璟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