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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兴和与宫明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和,宫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和,男。被执行人:宫明胜,男。申请执行人王兴和与被执行人宫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475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宫明胜于2015年春节期间、2015年4月中旬两次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兴和借款本金共14500元。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庄民初字第4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姜铭轩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春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