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文江与向超、符湘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唐文江,男,汉族,住云南省文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身份证号码:×××2115。委托代理人唐光彩,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身份证号码:×××2152。被告向超,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身份证号码:×××7516。被告符湘情,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身份证号码:×××811X。被告胡静,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身份证号码:×××7919。被告胡加锭,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身份证号码:×××7975。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江诉被告向超、符湘情、胡静、胡加锭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文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向超、符湘情、胡静、胡加锭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江撤回对被告向超、符湘情、胡静、胡加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唐文江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耀楠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