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商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海安县三塘肉类加工厂与丁红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三塘肉类加工厂,丁红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商初字第00072号原告海安县三塘肉类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人民西路***号。负责人朱大凤,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朱爱军,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红正。原告海安县三塘肉类加工厂与被告丁红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军、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安县三塘肉类加工厂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县三塘肉类加工厂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安县三塘肉类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海安县三塘肉类加工厂负担。审 判 员 钱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韵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