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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宏光申请孙淑华宣告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宏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谢宏光,男,196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谢宏光要求宣告孙淑华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宏光诉称,与孙淑华于199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17日孙淑华电话称去沈阳上货后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孙淑华死亡。经查,孙淑华,女,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与申请人谢宏光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7月17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当地社区及公安机关已出具孙淑华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淑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已届满,孙淑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淑华于2003年7月17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当地公安机关已出具孙淑华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孙淑华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淑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玲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