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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中伟与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中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孵化器C座栋01单元0701号。法定代表人谷联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存良、王继光,河北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中伟。委托代理人孙万美,石家庄万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兰祥。上诉人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中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08)鹿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周中伟原审诉讼请求是请求上诉人支付其工程款26万元,后原审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7万元共计32.36万元,但未补缴诉讼费用,原审判决上诉人给付周中伟工程款408770.73元,原审判决内容已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08)鹿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薛金来审判员 岳桂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