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栾纪光、李爱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栾纪光,李爱芹,任思庆,王福云,栾心东,唐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栾纪光。被执行人李爱芹。被执行人任思庆。被执行人王福云。被执行人栾心东。被执行人唐瑞英。本院在执行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栾纪光、李爱芹、任思庆、王福云、栾心东、唐瑞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