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秦皇岛碧水华庭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碧水华庭俱乐部有限公司,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374号原告秦皇岛碧水华庭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大街西段184号。法定代表人赵静,总经理。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碧水华庭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碧水华庭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碧水华庭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秦皇岛碧水华庭俱乐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曾 安审 判 员 徐少军人民陪审员 王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慈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