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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韦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韦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44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8栋负1层,组织机构代码20312415-0。法定代表人唐太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韦盛,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韦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敖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