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爱兄、范智全、范智国、范彩霞、范丽霞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园艺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兄,范智全,范智国,范彩霞,范丽霞,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园艺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王爱兄,女,汉族,1951年5月7日出生,菜农,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原告范智全,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菜农,住址同上,系原告王爱兄长子。原告范智国,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菜农,住址同上,系原告王爱兄次子。原告范彩霞,女,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菜农,住址同上,系原告王爱兄长女。原告范丽霞,女,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菜农,住址同上,系原告王爱兄此女。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钟铭云,女,兰州市西固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园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王义静,男,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苏永强,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该村委会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兄、范智全、范智国、范彩霞、范丽霞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园艺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兄、范智全、范智国、范彩霞、范丽霞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园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兄、范智全、范智国、范彩霞、范丽霞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园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王爱兄、范智全、范智国、范彩霞、范丽霞承担。审判员 杨富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