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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锦江刑初字第38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开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冬在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2号“长城锦苑”7栋2单元3号自行车车棚内,趁守车人刘某等人不备,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绿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鉴定价格为1048元)盗走,后在逃离现场时被挡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李冬2012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李冬的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被告人李冬指认赃物的照片,被盗自行车购买凭证,证人刘某、毛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冬的供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锦价鉴(2015)第2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冬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李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冬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冬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结合案情实际予以考虑。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晓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雪琪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