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从广西东兴街边摆摊的某某妇女处购买药品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北环路某某号之某”某某特产店”销售。2014年12月14日下午,公安机关对”某某特产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天草油舒筋活络油”9瓶、”骨质增生一擦灵”1瓶、”双飞人药水”3瓶、”四季平安油”1瓶、”五龙油”1瓶、”长山驱风油”4瓶、”金庄强力狮子油”1瓶、”金庄强力千里追风油”1瓶、”五塔标.行军散”2盒、”济生堂百草油”2瓶、”风败痹湿”3瓶、”天草风油精”12瓶、”虎标万金油”4盒、”虎标万金油(红)”10盒、”邹健平安膏”1盒、”强力四季平安膏”1盒、”黄道益活络油”2盒、”白虎活络油”6瓶、”半月红风湿特效塱药膏”12瓶、”追风活络油”2瓶、”滴珠正红花油”1瓶、”正必灵佛灵油(5ml/瓶)”17瓶、”正必灵佛灵油(1.5ml/瓶)”9瓶、白虎膏胶布”172张、“panadol”7片、”TIFFYDEY”1袋、“DAFRAZOL”1盒。经阳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销售的上述27种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查封决定书、查扣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对涉案地点及物品的辨认、对涉案药品的鉴定意见、身份证明材料、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从被告人处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静虹人民陪审员 杨飞圣人民陪审员 沙开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成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