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少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书明、佟建平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廊坊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廊坊市交通运输局,周书明,佟建平,王倩倩,岳凤臣,常某某,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少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北,科苑路西。负责人李庆延,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井辉,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号。法定代表人邳振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王会,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书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建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倩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凤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左右。法定代理人王倩倩。系被上诉人常某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英奇,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廊坊市交通运输局与被上诉人周书明、佟建平、王倩倩、岳凤臣、常某某、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霸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廊坊市交通运输局不服,均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程序存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3)霸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严晓东审 判 员  焦连印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