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终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美凤与被上诉人魏祥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美凤,魏祥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美凤,女,1951年1月27日生,汉族,某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祥源,男,1931年10月6日生,汉族。上诉人丁美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美凤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按规定交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丁美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美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代理审判员 周 彬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