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蒙某与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卢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83号原告蒙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与被告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黄培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