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甘肃麦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甘肃麦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林祥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麦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智恒,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兰民一初字第11号、(2014)甘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麦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917506元(延误工期违约金800000元,案件受理费49440元,执行费11066元,鉴定费5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向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交付加盖了设计单位印章的钢结构厂房设计蓝图一套(8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若峰执行员 唐力军执行员 姚兴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