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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秀英与杨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671号原告赵秀英。被告杨文强。委托代理人杨峰光。原告赵秀英与被告杨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秀英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峰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秀英诉称,被告杨文强经营木材生意期间,因资金紧张,找原告借钱,原告于2014年10月1日借给被告现金1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生意不景气为由拒绝偿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文强辩称,借原告款150000元属实,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杨文强从原告赵秀英处借款150000元,被告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文强拖欠原告赵秀英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强给付原告赵秀英借款1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杨文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