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与天津华信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海卓钢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4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98号。代表人黄利锁,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信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园区发港路48号。诉讼代表人天津市亚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天津海卓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钢管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娄凯,总经理。被告娄凯。被告天津埃斯福林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双港工业区发港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娄凯,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与被告天津华信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海卓钢管有限公司、娄凯、天津埃斯福林空压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11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申请天津华信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泽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