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振安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X与被执行人顾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宋X,男。被执行人顾X,男。申请执行人宋X与被执行人顾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顾X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宋X欠款5000元、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X已将5025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宋X。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顾X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利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蔚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