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立艳诉被告郑金坤、张国学、于百顺、张之翔、杨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陈立艳被告郑金坤被告张国学被告于百顺被告张之翔被告杨春清原告陈立艳诉被告郑金坤、张国学、于百顺、张之翔、杨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郑金坤所有的座落于御道口乡御道口村2组承德御金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房证号为:房权证围房字第201324**号、房权证围房字第201324**号)及土地(土地证号为:围—国用(2013)第0800号、围—国用(2013)第08**号)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金坤所有的座落于御道口乡御道口村2组承德御金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房证号为:房权证围房字第201324**号、房权证围房字第201324**号)及土地(土地证号为:围—国用(2013)第0800号、围—国用(2013)第0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