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14号原告安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原告安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安某于2015年5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安某曾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2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并于当日向原、被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原告安某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其起诉日期距上次判决书生效之日(2014年12月4日)不足六个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安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利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欣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