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粟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粟某依据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将执行款3550元汇入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粟某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对剩余款项及利息予以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粟某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粟某要求本院结案,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