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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周俊垒与杨慧琴、楼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垒,杨慧琴,楼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728号申请执行人周俊垒。被执行人杨慧琴。被执行人楼珩。本院在执行申执请行人周俊垒与被执行人杨慧琴、楼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慧琴、楼珩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通惠门13幢1303室的房产被另案(2014金义商初字第445号)首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27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