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勇,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2005年在网络上认识,2006年7月3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因家庭琐事,时不时发生争执,甚至吵闹,家庭关系急剧恶化。女儿出生后因生活压力增大,双发矛盾升级,被告甚至有家暴行为。2008年9月30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拿刀威胁原告及家人,原告家人报警。原告再次忍让,被告仍不悔改,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没有丝毫家庭责任感。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女儿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交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册、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生育一女、原告曾用名情况。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己认识,恋爱后于2006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28日生育一女周某某。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疏于照顾、两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夫妻,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前相处的时间不长,但两人婚后共同生育女儿周某某,建立了幸福的家庭。家庭的组建不易,原、被告的女儿尚小,更需要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夫妻不应在出现分歧时,就轻言离婚,而是应当互相关心、互谅互让,慎重处理婚姻问题。本案原、被告应多沟通,被告应当多关心原告及女儿,双方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徐娅琴人民陪审员 王 玫人民陪审员 何明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芸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