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潘华英与邱灿武、吴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英,邱灿武,吴琼,夏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潘华英,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饶明煌,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邱灿武,个体户。被告吴琼,个体户。被告夏建平,个体户。原告潘华英诉被告邱灿武、吴琼、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周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华英的委托代理人饶明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灿武、吴琼、夏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华英诉称,2013年12月23日,被告因包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由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原告催取,被告至今没有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灿武、吴琼、夏建平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邱灿武与被告吴琼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3日,被告邱灿武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潘华英借得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夏建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两年,并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原告称被告借款后未支付过本息,现要求被告邱灿武、吴琼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夏建平对邱灿武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邱灿武于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夏建平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婚姻登记记录一份,证明被告邱灿武、吴琼系夫妻关系;3、原告及被告邱灿武、夏建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两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邱灿武向原告潘华英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邱灿武未归还原告借款,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吴琼与被告邱灿武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邱灿武、吴琼共同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建平自愿对被告邱灿武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夏建平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灿武、吴琼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潘华英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3年12月23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夏建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灿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周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