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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孝香与被执行人许荣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香,许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509号申请执行人李孝香,女,汉族,1947年10月30日生。被执行人许荣花,女,汉族,1981年11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孝香与被执行人许荣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的(2012)栖龙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许荣花赔偿李孝香各项损失127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直至付清之日为止。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2)栖龙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龚明顺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汪敬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