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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丽娜与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娜,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672号原告林丽娜。委托代理人杨惠慈、刘广洪。被告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丽。委托代理人孙东明。原告林丽娜诉被告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丽娜的委托代理人刘广洪,被告东南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丽娜诉称,2013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于2014年9月11日偿还,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东南置业公司辩称,借款属实,但已于2015年2月14日偿还给左士霞10000元,左士霞又偿还给了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出借人)林丽娜,乙方(借款人)东南置业公司,借款金额叁拾万元正,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2%(即月息10‰,年息12%),半年结息一次,第一次利息支付日为2014年3月12日前,第二次利息支付日为2014年9月11日”等。同日,被告东南置业公司出具借款证明一份,载明“今借到林丽娜的现金共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正)(¥300000.00)。借款期限及利息约定与保证合同一致,被告东南置业公司均在合同及借款证明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印鉴。借款后,被告于2015年2月14日通过案外人左士霞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证明,被告提供转款查询凭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理当按借款合同履行其义务,现拖欠不还,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认定,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年息1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付原告10000元,双方未有约定偿还性质,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偿还利息,应从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丽娜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年息12%计算,但应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田田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