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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波江北鼎钧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谱瑞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谱瑞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江北鼎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谱瑞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义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江北鼎钧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文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宁波谱瑞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江北鼎钧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甬北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宁波谱瑞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谱瑞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甬北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代理审判员  郑 辉代理审判员  张梦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陆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