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华东建设有限公司、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东建设有限公司,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杭州路40号。法定代表人黄炳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志雄,广西桂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国严,广西桂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拉域小区。法定代表人罗永家,董事长。被告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东合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黄远清,董事长。上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典春,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东建设有限公司、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兴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