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宋宗礼申请执行赵宪法、王栋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宗礼,赵宪法,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宋宗礼,农民。被执行人赵宪法,农民。被执行人王栋,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民一终字第498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栋所有的位于菏泽永泰·天泽园-4-03003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抵押、转让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