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绪海、艾照华、饶玉、王雄等与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53-2号申请执行人李绪海、艾照华、饶玉、王雄等274人(名单附后)。代表人李绪海。代表人艾照华。代表人饶玉。代表人王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贵,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周家河村。法定代表人赵祖高,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绪海等与被执行人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绪海等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本金3855077.3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40950元,以上金额共计3896037.30元,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