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邱祥平与李丹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707号申请执行人邱祥平,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丹,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3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邱祥平于2014年0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丹给付人民币102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3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红助理审判员 张 磊助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