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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行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玉云与木兰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行立字第1号起诉人李玉云,58岁,住黑龙江省木兰县。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李玉云诉木���县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基本农田造林违法并按政策补偿一案的起诉状,称2002年木兰县政府指派李玉云在吉兴乡永胜村刘粉房屯公路两侧的基本农田造林并给予每亩地退耕款90元,相比于其他农户种粮收入差距甚大,因此认为木兰县政府的行为显失公平。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玉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仇长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