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建平与罗进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平,罗进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黄建平(曾用名黄安平),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罗进初,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平与被告罗进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认为需进一步补充证据,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绚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