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李真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716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注册号110229010564555。法定代表人耿聪颖,主任。委托代理人常喜娟。被告李真顺,女,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李真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