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林正来申请宣告黄彩银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正来,黄彩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林正来。被申请人黄彩银。申请人林正来申请宣告黄彩银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正来诉称,申请人林正来与被申请人黄彩银系夫妻关系,黄彩银患有精神病,于2005年11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方寻找仍无音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宣告黄彩银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黄彩银,女,生于1965年10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xxxx,农民。该人患有精神病,于2005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家人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彩银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彩银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丹凤县公安局寺坪派出所证明、丹凤县寺坪镇龙嘴村委会证明;林正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人林丹锋、黄成林、林立新、林新民证明材料,以及本院调查核实证人林新民、黄成林(黄彩银胞兄)笔录、丹凤县人民法院寻找黄彩银公告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黄彩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且期间届满后仍无其下落。林正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黄彩银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彩银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建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