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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娟诉被告周金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周金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刘娟,女,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周金星,男,汉族,现住前郭县原告刘娟诉被告周金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娟承担。剩余诉讼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