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娟诉被告周金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周金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刘娟,女,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周金星,男,汉族,现住前郭县原告刘娟诉被告周金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娟承担。剩余诉讼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