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重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霍国立与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国立,吴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重字第24号原告霍国立,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汝南县。被告吴超,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国立与被告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国立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