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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重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霍国立与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国立,吴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重字第24号原告霍国立,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汝南县。被告吴超,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国立与被告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国立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