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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城基金会申请执行白某某借贷纠纷生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弥城镇新城基金会,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19号申请人弥渡县弥城镇新城基金会。诉讼代表人王某,系该基金会负责人。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64年10月26日生。关于弥渡县弥城镇新城基金会申请执行白某某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案款及相关费用已于2015年5月12日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弥民初字第117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美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