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行审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丹东市水务局因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丹行审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水务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108号。法定代表人何吉喆,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储靖,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丹东市水务局水政科科长。被执行人周广发,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水务局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丹水罚字(2014)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0月29日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广发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丹东市水务局于2015年3月2日作出丹水催字(2014)年第(20)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5年3月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丹东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鉴于周广发家庭生活困难,本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后,被执行人周广发已自动履行相应的罚款,丹东市水务局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水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仲莉宇代理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瑶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