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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李龙。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32467-2,所在地址烟台市芝罘区V-7号。法定代表人黄海燕,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黄海燕,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烟台开发区怡海翠庭31号101号,身份证号码340323197503150141。担保人黄新虎,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73号内2017号,身份证号码34032319730315005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黄海燕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57号内3号内1层102号、内2层202号、内3层3××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25××41号、253542号;土地证号:烟国用(2009)第51883号)、担保人黄新虎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57号内3号内4层402号、内5层202号、内6层6&tim**;×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25××44号、253545号;土地证号:烟国用(2009)第51893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tim**;×号)为被执行人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房产因另案被在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黄海燕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57号内3号内1层102号、内2层202号、内3层3××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25××41号、253542号;土地证号:烟国用(2009)第51883号)和登记在担保人黄新虎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57号内3号内4层402号、内5层502号、内6层6&tim**;×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25××44号、253545号;土地证号:烟国用(2009)第518**号)房产。二、担保人黄海燕、黄新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担保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担保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衣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