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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谭贵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贵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贵财,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毛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9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抓获到案,同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贵财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贵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谭贵财伙同同案人“王伟州”(另案处理),窜至仙游县郊尾镇菜市场才子男装店门前,由被告人谭贵财打掩护,同案人“王伟州”乘机扒走许某乙随身携带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手机串号358351061700485)。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贵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盗窃现场照片,书证手机收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另案处理材料,证人陈某、许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仙价(鉴)字第(2015)04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贵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在公共场所扒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坦白,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贵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谭贵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许丽容人民币二千五百七十五元,并对被害人许丽容的其他损失人民币二千五百七十五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雅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