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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盟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46号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开发区颖秀路2600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宇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超,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委托代理人辜慧芳,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山东中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夏张镇泰东路路西。法定代表人倪庆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4元,减半收取4552元,由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