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杜泰发杜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泰发杜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泰发杜某,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宁市江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泰发杜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叶健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泰发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16时许,何某通过一名叫“圆圆”的女子打电话给被告人杜泰发杜某,谈好向其购买人民币200元的毒品“K粉”。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杜泰发杜某携带毒品去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市场大门旁边与何某进行交易,交易完毕后二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安人员从何某身上查获一小包毒品“K粉”(净重1.49克,经鉴定成分为氯胺酮),从被告人杜泰发杜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泰发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毒品、毒资照片,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泰发杜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泰发杜某明知是毒品仍然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泰发杜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杜泰发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泰发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裴永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德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