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华刚与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刚,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卢红卫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930号原告:华刚,证书东阳市江北街道华店社区华店。被告: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东阳市城东街道东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鹏,执行董事。第三人:卢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刚与被告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卢红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卢红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刚撤回对被告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卢红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刚负担。审 判 员 徐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清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