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静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长贵,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浩 伟 来自